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 年本,征求意見稿)
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 年本)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有效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引導合理投資,優化產業結構,強化節能減排,著力提質增效,促進轉型升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規和規劃政策,制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 年本)。
一、建設標準與生產布局
(一)新建(含遷建,下同)、改擴建水泥項目(包括水泥熟料項目和水泥粉磨),應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當地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
(二)堅決控制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長,2017 年底前,嚴禁核準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重在優化現有水泥熟料產能結構,著力強化節能減排、功能拓展和提質增效。支持現有水泥熟料企業,通過等量或減量置換,圍繞余熱利用、節能粉磨、除塵脫硝等開展節能減排改造,圍繞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渣等固體廢物開展功能拓展改造,圍繞發展特種水泥(含專用水泥,下同)熟料開展提質增效改造。
(三)嚴格控制水泥粉磨產能,重在優化水泥粉磨生產布局,著力提升質量保證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削減粉塵排放、治理廠界噪聲、減少土地占用。嚴格限制新建沒有自產熟料、以32.5 等級水泥為主產品的水泥粉磨項目。原則上除并購重組外,限制新增從業主體。
(四)嚴禁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大氣污染防治敏感區域、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水泥項目。上述區域已經投產的水泥項目,未達到本準入條件的,應通過整改在2015 年底前達到(但不得擴大生產規模);整改后仍未達到的,應依法遷出或關停。
(五)新建水泥項目應進入產業園區,統籌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新建水泥熟料項目,應注意發揮水泥窯獨特優勢,兼顧協同處置當地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業廢渣等固體廢物。新建水泥粉磨項目,應注重發揮水泥產品消納工業廢渣能力較強、水泥粉磨可間歇生產的優勢,統籌當地建筑業施工特點,盡量靠近建筑市場和大宗混合材源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配置水泥粉磨產能。
(六)不得以發展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和資源綜合利用為名變相核準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確需以資源綜合利用為名新建水泥熟料項目的,工業廢渣在其原料中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穩妥推進水泥工業資源化、無害化消納工業廢渣。利用工業廢渣作為水泥混合材的,其廢渣品種、品質和摻加量要符合國家標準。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危險廢物的,應按規定取得相應許可資質。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改擴建水泥項目生產規模應與當地資源、能源、環境承載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開展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