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108號——審計抽樣
發布日期:2014-02-07作者:jtsjb點擊量:4361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業務實施過程中,從被審查和評價的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測試,以樣本審查結果推斷總體特征,并作出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確定抽樣總體、選擇抽樣方法時應當以審計目標為依據,并考慮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五條 抽樣總體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充分性和經濟性原則。
相關性是指抽樣總體與審計對象及其審計目標相關;充分性是指抽樣總體能夠在數量上代表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經濟性是指抽樣總體的確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審計抽樣方法包括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在審計抽樣過程中,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者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第七條 選取的樣本應當有代表性,具有與審計總體相似的特征。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時,應當對業務活動中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風險以及審計過程中的檢查風險進行評估,并充分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第九條 抽樣結果的評價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并以此為依據合理推斷審計總體特征。
第三章 抽樣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審計抽樣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驟:
?。ㄒ唬└鶕徲嬆繕思皩徲媽ο蟮奶卣髦贫▽徲嫵闃臃桨?;
?。ǘ┻x取樣本;
?。ㄈ颖具M行審查;
?。ㄋ模┰u價抽樣結果;
?。ㄎ澹└鶕闃咏Y果推斷總體特征;
?。┬纬蓪徲嫿Y論。
第十一條 審計抽樣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徲嬁傮w,是指由審計對象的各個單位組成的整體;
?。ǘ┏闃訂挝?,是指從審計總體中抽取并代表總體的各個單位;
?。ㄈ颖?,是指在抽樣過程中從審計總體中抽取的部分單 位組成的整體;
?。ㄋ模┱`差,是指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ㄎ澹┛扇萑陶`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差異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A計總體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預先估計的審計總 體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ㄆ撸┛煽砍潭?,是指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總體質量 特征的概率;
?。ò耍┏闃语L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 論與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ň牛颖玖?,是指為了能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總體作出 審計結論所抽取樣本單位的數量;
?。ㄊ┢渌蛩?。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合理確定預計總體誤差、可容忍誤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對象的特征,選擇確定審計抽樣方法。
統計抽樣,是指以數理統計方法為基礎,按照隨機原則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審查,并對總體特征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主要包括發現抽樣、連續抽樣等屬性抽樣方法,以及單位均值抽樣、差異估計抽樣和貨幣單位抽樣等變量抽樣方法。
非統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經驗抽取樣本進行審查,并對總體特征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
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審計方法相互結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樣風險。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下列要素確定樣本量:
?。ㄒ唬徲嬁傮w。審計總體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樣本量越多;
?。ǘ┛扇萑陶`差??扇萑陶`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少;
?。ㄈ╊A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誤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多;
?。ㄋ模┏闃语L險。抽樣風險越小,所需樣本量越多;
?。ㄎ澹┛煽砍潭???煽砍潭仍酱?,所需樣本量越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ㄒ唬╇S機數表選樣法;
?。ǘ┫到y選樣法;
?。ㄈ┓謱舆x樣法;
?。ㄋ模┱哼x樣法;
?。ㄎ澹┤我膺x樣法。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之后,應當對樣本進行審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預先確定的誤差構成條件,確定存在誤差的樣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進行評估,以防止對審計總體作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抽樣風險主要包括兩類:
?。ㄒ唬┱`受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不存在重大差 異或者缺陷,而實際上卻存在著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ǘ┱`拒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存在重大差異 或者缺陷,而實際上并沒有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條 非抽樣風險是由抽樣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風險,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ㄒ唬徲嫵绦蛟O計及執行不恰當;
?。ǘ┏闃舆^程沒有按照規范程序執行;
?。ㄈ颖緦彶榻Y果解釋錯誤;
?。ㄋ模徲嬋藛T業務能力不足;
?。ㄎ澹┢渌?。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樣本誤差,采用適當的方法,推斷審計總體誤差。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總體特征。如果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應當增加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上述評價的基礎上還應當考慮誤差性質、誤差產生的原因,以及誤差對其他審計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