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
發布日期:
執行日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第二章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十條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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