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傷保險條例
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促進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就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我省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循《條例》基本精神和原則,緊密結合甘肅實際,著眼于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著力維護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全省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傷保險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任務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與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配套,覆蓋全省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的,制度體系法制化,管理服務社會化,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
二、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三)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規定。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五)要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州、地)級統籌。目前實行縣級統籌的試點縣(市、區),一并納入市(州、地)級統籌。
(六)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施行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以及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七)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基金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為了確保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各統籌地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從當年工傷保險費征收額中提取3-10%的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