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2-07-26作者:jtrlzyb點擊量:6874次
甘肅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證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3]13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是指由統籌地區按規定比例上解到省級集中管理,用于補助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納入甘肅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統籌地區按上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5%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當年調劑金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利息并入調劑金。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可會同省財政部門對工傷保險調劑金上解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統籌地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調劑金上解到甘肅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應首先啟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仍不足支付時,可申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
第七條 統籌地區申請工傷保險調劑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
(二)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擴面、基金征繳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