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就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七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執法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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