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頒布社會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核查辦法
甘肅省頒布社會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核查辦法
9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第73號省長令,頒布了《甘肅省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該《辦法》是全國首部關于社會審計核查工作的政府規章,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甘肅省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
2007年,甘肅省審計廳成立社會審計核查處,是全國首家社會審計核查的專職職能部門。3年來,該部門結合審計項目,先后對23家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41份相關審計報告進行了核查。通過核查糾正了少評估國有資產、出具不實驗資報告、年報審計中未披露重要信息等問題,引起了行業內較大反響。但是,在核查工作中,由于還沒有相關法規、規章對核查行為、內容及核查結果的處理予以規范,經常遇到核查范圍不明確、監督檢查標準不統一和社會審計機構配合不力等問題,使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的力度、效果受到影響,核查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一些社會審計機構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成效也不明顯。甘肅省審計廳積極探索,不斷總結,在廣泛開展調研的基礎上,加強與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等部門的聯系,爭取省政府領導的支持,使《辦法》能夠順利通過。
該《辦法》規定,社會審計機構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對其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計機關主要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否真實、客觀地反映了被審計事項的情況;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存在的重大問題是否披露和發表審計意見;執業程序、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對有關社會審計報告質量需要進行專項核查時,應當向被核查的社會審計機構送達核查通知書;要求審計機關承擔審計或審計調查任務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相關審計報告質量問題,及時移送核查機構,并積極配合核查機構進一步查證處理。
該《辦法》同時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情況在適當范圍通報;有關部門應當將出具的核查結果作為管理和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鑒證業務的重要依據;評估、驗資、審計報告有重大遺漏但情節較輕的,由審計機關責令相關的社會審計機構限期糾正;在向社會公布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時,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一并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核查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嚴重不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