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總經審會制定《甘肅工會經審組織委托審計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5-10-08作者:jtsjb點擊量:10983次
為提高工會系統審計質量和公信力,規范委托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和有關規定,甘肅省總經審會制定了《甘肅工會經審組織委托審計管理辦法(試行)》。對委托審計雙方權責及工作流程作了詳細說明,對受聘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參與審計的形式、條件、聘用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甘肅省總工會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日前,經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已由甘肅省總工會辦公室印發全省各級工會組織執行。
《辦法》指出,各級經審組織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專業知識限制時,可進行委托審計。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指定委托等方式確定社會中介機構。必要時由經審組織、財務部門和紀檢組織共同商定。
《辦法》要求,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在執業資質、質量、信用、廉潔等方面符合依法成立并執業三年以上,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法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具有同類審計工作經驗;執業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執業人員無犯罪記錄,機構無不良記錄;執業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等條件。
《辦法》規定,委托審計時,應當由經審組織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和保密協議。社會中介機構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向經審組織提交相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無違法違規行為證明材料或書面承諾、執業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結束后,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和經審組織提供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三方認定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如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經審組織可根據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決定。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工作項目負責,保證按時完成任務,審計結果客觀、公正,查找問題事實清楚、證據充足。
《辦法》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所需審計費用,按照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請同級工會同意,納入年度經費預算,由同級工會直接支付。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并列入該項建設工程成本。收費標準參照《甘肅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由委托方與社會中介機構協商確定。
《辦法》的實施,將通過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彌補工會審計人員專業結構的不足,推動委托審計作為工會內部審計的有益補充,進一步提高全省工會審計監督質量與效能。(信息來源:甘肅省審計廳內審處)